4月10日下午3点,我院举办的《心理契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》的专题讲座,正在逸夫楼C2012阶梯教室进行。英国诺森比亚大学的约翰·布伦金索教授为此次讲座主讲人。
布伦金索教授引用卢梭1989年提出的心理契约概念,即雇员个体对双方交换关系中彼此义务的主观理解,指出雇员的知觉义务会受以前经验的影响并不断改变。以此为基础,教授围绕“心理契约”,介绍了心理契约的类型、心理契约形成过程、心理契约违背以及心理契约跨文化与跨民族的差异性,最终落脚于心理契约在中国是否适用以及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。
按照雇佣条件的明确程度、宽泛程度以及雇佣期限的长短可以将心理契约分为交易型、平衡型、过敏型、关系型四种表现。对于四种契约类型,教授做出进一步解释,如家族企业成员的心理契约即为关系型,而国庆期间临时员工的心理契约为交易型。教授表示,心理契约具有隐含性、双向性、主观性和动态性等突出特点,其形成过程同时受个人与组织的背景因素以及政策两方面影响,最终形成公正、信赖、交换三种不同状态的心理契约,进而影响员工的态度与行为。当雇员主观认为雇主存在违约行为时,会导致员工违背心理契约,产生缺勤、旷工、人员流动等消极结果。
教授指出有研究表明心理契约在中国是适用的,但要从本国国情出发适当改进。心理契约作为雇主与雇员双向沟通的有效手段,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。它明确了雇主对员工的期望,并给予员工表达心声的机会;帮助雇主衡量员工工作态度,并采取改善措施;同时也强调企业应采取自下而上的管理风格等。
在最后的交流环节,杨俊、周明等老师以及部分学生与教授进行了融洽互动,教授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,使得在场师生对心理契约有了更透彻的理解。